功能性委員會 | |||||||||||||||
一、審計委員會 | |||||||||||||||
本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提高公司治理績效。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四位委員組成,成員為本公司四席獨立董事,成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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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於民國112年召開5次會議,每次會議審計委員皆全數出席,其主要之工作重點及職權事項如下: | |||||||||||||||
1.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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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處理程序。 | |||||||||||||||
4.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11.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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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薪酬委員會 | |||||||||||||||
本公司設有薪酬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執行與評估公司整體薪酬與福利政策,以及董事、經理人之報酬。
本公司薪酬委員會由三位委員組成,成員為本公司三席獨立董事,成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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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薪酬委員會職權範圍如下: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1.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2.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a.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與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b.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c.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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